吕梁城区集中供热采暖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29 10:08
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中,对吕梁市城区供热温度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室外气温达到零下17℃以下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户居室及客厅温度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另据国家供热相关政策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对供热单位予以免责的情况为:
采暖用户改动了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了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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