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日期:2020-04-09 11:33
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实行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对有关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测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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