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日期:2020-04-09 11:33
事责任:
(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的;
(四)擅自接驳供热管线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性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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