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日期:2020-04-09 11:33
五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终端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收,或者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不得将热费与热用户的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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