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09 11:33
标准和服务电话,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
第二十条市中心城区(含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二十四时,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或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
由于天气原因需要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对因此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
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