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开征求供热条例(草案)意见建议
日期:2020-03-23 10:28
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非因用户原因导致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停供期间的热费;实行分户热计量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停供期间的基本热费。
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公众可登录潍坊市司法局网站或者法治潍坊公众号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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