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开征求供热条例(草案)意见建议
日期:2020-03-23 10:28
十四小时以上的情况下,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当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测温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时间,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或者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现场测温应当填写测温记录,由相关各方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温度达标。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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