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城区集中供热采暖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日期:2020-09-29 10:08
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二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加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
四、对不交费户的处理办法
1、《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用热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于申请供热10日前缴纳采暖费。
2、《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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