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宏观政策 » 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08  浏览次数:435
   近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方案》的通知指出,以人民群众用得起、效果好,确保温暖过冬为主要目标,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政策适用区域为关中地区完成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工作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等6市1区。具体补助对象和范围由各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完成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乡居民用户给予运行补助。以户为单位给予采暖季运行补助,标准不低于600元/户/采暖季。在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并以推广洁净煤(含生物质成型燃料)过渡的,将补助金额折算成实物发放。执行期限运行补助执行期为2023—2027年5个采暖季。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资环〔2023〕59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支持打好我省汾渭平原蓝天保卫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陕发〔2023〕4号)有关要求,我们按照“提高补助标准、延长补助时间、补量不补钱”的原则,制定了《陕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方案》,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方案

  为进一步支持打好我省汾渭平原蓝天保卫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陕发〔2023〕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我省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工作按照“市(县)为主、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用得起、效果好,确保温暖过冬为主要目标,由相关市(区)结合各地工作实际和财力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政策,不得低于省上规定的最低补助标准。
  二、补助范围
  汾渭平原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政策适用区域为关中地区完成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工作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韩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等6市1区。具体补助对象和范围由各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助标准
  对完成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乡居民用户给予运行补助。以户为单位给予采暖季运行补助,标准不低于600元/户/采暖季。
  四、执行期限运行补助执行期为2023—2027年5个采暖季。
  五、资金筹措
  (一)中央和省级资金。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纳入省级散煤治理在线平台户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分配,5年政策期内总体考虑,分年切块下达。中央和省级承担的资金不低于省级统一标准的40%,即240元/户/采暖季。
  (二)市县资金。各市(区)根据工作实际和财力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不得低于最低补助标准),测算总体投入。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扣除中央和省级资金,其余部分由市县筹措。市县级资金分担比例分别不低于省级统一标准的30%,即分别不低于180元/户/采暖季。
  六、补助方式按照“补量不补钱”的原则,转变现有补助方式,各地发改部门组织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采暖季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折算为采暖季用电量、用气量直接发放到户。在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并以推广洁净煤(含生物质成型燃料)过渡的,将补助金额折算成实物发放。对于不具备采暖季前发放条件的补助用户,可在采暖季后依标准据实发放。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统筹,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区)应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补助政策,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审核程序和补助资金兑付方式。各市(区)补助政策于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核准“散煤双替代”运行补助户数并完善户数管理机制;商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电力公司、省燃气集团等,利用大数据对煤改电、煤改气用户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审核市(区)上报的补助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形成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报告并按相关要求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将补助资金整体绩效自评情况纳入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测算下达预算资金;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各地要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积极筹措落实地方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散煤治理清洁能源替代补助工作的通知》(陕财办资环〔2021〕91号)对我省除汾渭平原外的市县仍然有效。
  抄送: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印发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服务热线:010-80801894 合作电话:010-80801894 媒体联系:QQ 769209918 Email: 769209918@qq.com(征稿)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