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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室温14℃以下拟100%退还日采暖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7-19  浏览次数:325
  供热期间,如果家中供热室温不达标该怎么办?今后,济南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有了明确规定。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近日,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进行了完善修订。 
  申请测温后24小时内提供服务 
  根据征求意见,《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适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居民住宅的室温检测及室温不合格的采暖费退费。由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何为室内温度不达标?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室温检测申请?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的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的规定,应先向供热单位提出室温检测申请,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免费检测服务。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记者了解到,与此前济南执行的《济南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济建发〔2017〕58号)相比,新规在部分内容上进行了调整。值得一提的是,供热单位受理用户测温申请后,应在2小时内与用户联系,并约定测温时间。原规定中“每日测温时间为8时起至21时止(节假日不休息)”,调整为“在24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 
  可申请第三方机构测温 
  对于住宅供热室温检测流程,征求意见中明确,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测量计量器具的合法计量检定证书。测温后双方应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提出测温申请的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拒绝在测温记录表上签字,则视为室温合格。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可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方检测机构受理用户测温事项并约定检测时间后,应通知供热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单位应按约定时间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否则,视为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依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由供热单位承担。 
  凡经确认需退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季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联系用户,为用户办理退费手续。办理退费手续时,申请第三方机构测温的用户应出具退费凭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室内温度检测报告)。供、用热双方对退费范围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室温14℃以下退日采暖费的100% 
  室温不合格天数,如何计算?根据征求意见,由供热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一次不合格的,视为检测当日及第二天室温不合格;若用户提出多次测温申请,申请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一天。 
  退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日采暖费为采暖费总额÷120(天);退费比例按照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6℃(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对符合《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暖室温标准的,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18℃(含14℃)的,退还日采暖费的50%;对室内检测温度在14℃以下的,退还日采暖费的100%;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不过,征求意见中也对不在退费范围的情况进行明确,其中包括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的;室内装修致使散热器无法正常散热的;属用户管理的供热设施维护不当的;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室外温度连续三天低于室外设计温度-5.3℃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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