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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两部门发布提醒告诫 严格规范供热收费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411
   为进一步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2022年6月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领域各相关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按照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热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气热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格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实质性服务,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不合理收费行为。 
  五、各相关收费主体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各相关收费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尤其广大用户如遇价费问题,请拨打12315电话或登陆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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