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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供热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04  浏览次数:1843
  11月30号上午,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了《泰安市供热条例》情况。《泰安市供热条例》于2020年10月28日经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泰安市制定出台的第七部实体性法规。  
  为确保供暖质量,条例规定在住宅建筑达到标准要求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有权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退费。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福祉,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近年来,泰安市供热工作取得长足发展,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节约能源、改善大气质量做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19年底,泰城既有建筑总建筑面积5655万㎡,集中供热入网面积3445万㎡,集中供热普及率为60.8%。随着泰安市供热工作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原有的供热体制机制矛盾不断显现,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陆续出现管理体制不顺畅、手段和措施弱化等问题,影响了供热行业市场秩序和良性发展,亟须加以规范和解决。同时,泰安市在理顺供热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科学探索和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做法,也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予以固定并加以推行。
  为疏通泰安市在供热工作中的堵点和难点,通过法治手段确立有效的体制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关注度较高的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设施建管责任不清、供热用热行为不规范等实际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回应群众呼声,以良法促善治保发展惠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了《泰安市供热条例》。这部条例符合泰安工作实际,操作性和实用性强,对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用热双方行为,维护广大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幸福生活指数,都有着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为我市供热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过程
  2020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主要领导要求,经过深入调研论证,按照“急需先立、重点推进”的原则,将《泰安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立法调研类项目调整为年内提请审议并通过的项目,即时启动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唐福泉高度重视,要求出台一部能切实保障民生,符合我市实际的高质量法规。7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起草安排部署会,由市人大法制委会同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立法专班,扎实开展法规起草工作。条例起草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陶长江多次带队深入供热企业、热源企业、居民小区和县、市、区了解实际情况,确定立法重点,在沟通协调、调研论证上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外脑”作用,委托立法联系点开展问卷调查,起草部分法规条文。在此基础之上,立法专班总结我市工作经验,借鉴省内外好的做法,形成条例初稿,于8月26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在条例审议修改过程中,始终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将广纳民意、集中民智贯穿立法全过程,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二十余次,面对面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以及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热用户的意见、建议。9月8日至10月8日,按照立法程序,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征集各方面意见建议一百五十余条。本着能吸收的尽量吸收,能借鉴的尽量借鉴的原则,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前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较大修改十余次,形成草案修改稿,于10月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条例经过两次审议,在2020年10月28日召开的泰安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全票表决通过,之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27日,在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批准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服务规范、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条例充分尊重供用热双方主体地位,突出供热服务职能,理顺了管理体制机制,明确了工作原则,对我市供热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法治思路和法治办法。
  (一)确定推进机制和总体原则。明确了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统筹规划、规范服务”的原则,将“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升供热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工作目标强力推进。规定供热工作实行市、县(市)两级分级管理模式,明确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为供热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条例鼓励多种形式发展集中供热因地制宜实现供热方式的灵活化、多元化,保证供热质量,改善服务水平。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分布式能源供热。
  (二)坚持规划引领,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明确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科学统筹,分步组织实施,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与城市发展规模相适应。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时设计和建设供热管网,实现供热主管网互联互通,多热源联网供热。为避免换热站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出现热力管道爆炸、泄露等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因设备运转给低层住户造成的噪音、共振等危害,同时为了保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供热设施专用房,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业主合法的公共设施用地权等问题,且充分考虑老旧小区、已建成小区等区域中确实存在无法将换热站独立设置的特殊情况,条例作出了:“换热站一般应当独立设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规定。同时,为保证供热工程质量,条例明确了供热工程建设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责任。
  (三)积极回应民声,保障群众供热需求。为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规定市、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优先使用集中供热。明确规定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对于新建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未达到总户数50%的,条例规定“在确保供热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用热双方对供热温度、供热时间等达成协议后,供热企业可以供热。”条例还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采暖供热期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同时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条例严格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有关要求,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四)以服务暖民心,确保优质供热。为确保供暖质量,条例规定在住宅建筑达到标准要求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温度不达标的,热用户有权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退费。同时,为进一步维护热用户的权益,条例对暂停供热的处理办法和室温检测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规范设施管理,保障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加强供热安全生产管理,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进行了界定,对供热企业设施维护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服务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供热企业、热源企业应当编制年度供热设施检修计划,保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非采暖供热期实施,保证供热设施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进行。同时,为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条例规定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对热用户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同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坚持责罚一致,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应相关禁止性规定内容,分别明确了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严格执行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同时,对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泰安市供热条例》的制定出台,与改革发展同频,与民生保障共振,是泰安市在民生领域立法的又一次新探索,对提升泰安市地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新时代新泰安,以高质量立法助推城市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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