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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城区集中供热采暖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1906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吕梁市城区集中供热采暖费收取标准和办法摘录如下:
  一、采暖费收取价格
  2004年吕梁市物价局文件批复采暖费居民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米3.2元。2010年山西物价局晋价商字【2010】287文件《关于吕梁市城区供热价格等有关内容的批复》内容为:吕梁市城区机关团体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3.2元调整为4元,经营性用户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每月每平米4元调整为5元。
  二、收费面积的核定
  《吕梁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住宅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的,按流量收取采暖费。没有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量(使用面积按建筑面积乘以一定的系数计算: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乘以0.7的系数,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乘以0.75的系数,120平方米以上乘以0.8的系数。建筑面积包含背阳台和公摊面积);地下室、阳台安装散热器等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计算;原设计或居民改造后与房间等连在一起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户按建筑面积收取。供热双方因面积核定有异议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
  三、超高用热收费标准
  《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热用户单层空间高度超过3.3米以上部分加收超高热耗费。每增高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增高小于30厘米一律按30厘米收取,单层空间超过6米的,按建筑面积的二倍收取,6米以上每增加30厘米,加收热费的10%。
  四、对不交费户的处理办法
  1、《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用热单位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于申请供热10日前缴纳采暖费。
  2、《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对超过采暖费交费日期,拒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的,已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单位可以按合同约定停止供热;对于尚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未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供热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催缴。
  3、吕梁市人民政府【2006】41次市长办公会议规定:“针对用户欠缴取暖费的问题,供热企业尽可能把工作做细致,可采用电话告知、上门服务、发放催缴单等多种办法,也可与用户所在单位联合发布催缴公告,对个别恶意欠费者,经多次反复催缴无果,万不得已,可通过新闻媒体催缴或使用锁闭阀等手段促进收缴”。
  附:大土河热力公司采暖费交纳答疑
  一、采暖费缴纳时间
  ①交费时间:11月1日前;
  ②报停时间:11月1日前;
  ③面积及性质变更时间:11月1日前。
  二、办理地址
  1、城东二区(七里滩锦绣小区物业旁 城东二区供热站 )
  2、城东一区(滨河佳苑院内南楼西侧 城东一区供热站 )
  3、城中二区(东关工行靠东巷子里50米 城中二区供热站 )
  4、城中一区(离石一中对面 地委东门口下坡 城中一区供热站 )
  5、城南二区(国贸大酒店对面二楼 城南二区供热站 )
  6、城南一区(芙蓉东区北大门对面 运业公司东北角城南一区供热站 )
  7、吕梁大土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大厅
  三、缴费方式①刷卡②微信③支付宝④银行转帐⑤现金
  四、收费标准
  住宅:3.2元/m2.月(按使用面积计算)。
  办公:4元/m2.月(按建筑面积计算)。
  商用:5元/m2.月(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缴费注意事项
  1、各区域站用户需到指定收费地点按时缴纳取暖费。
  2、缴纳费用后请保管好各自的收据,一旦丢失大土河公司不予补办。
  3、大土河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采暖费时,需核对工作人员身份信息,收费票据是否有加盖大土河公司的财务收费章,如票据无财务收费章一律无效。
  吕梁市城区供热温度标准
  根据华北地区室外气象参数测定情况,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大厅,以吕办发[2007]205号文件下发《关于印发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吕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中,对吕梁市城区供热温度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或室外气温达到零下17℃以下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户居室及客厅温度达到18℃(±2℃)”,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卫生间,厨房、用户自行改造后的厅、阳台)温度达到16℃(±2℃)标准。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根据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另据国家供热相关政策规定,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对供热单位予以免责的情况为:
  采暖用户改动了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了采暖面积、采暖用户所接管网超过用热负荷形成不暖;
  部分小平房、小二楼墙体、楼顶、窗户未采取保温措施;
  取缔燃煤锅炉后原管网接入,没有进行供热系统改造的情况;
  采暖用户拒绝供热单位入户进行检查、维修作业的;
  集体用户拒绝供热单位提出的管网整改建议,采暖个体用户存在管径不达标、结垢堵塞、漏水严重等问题,而拒绝供热单位提出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的;
  采暖期内,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9度的,供热单位予以免责;若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或未经节能改造的住宅,只要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7度,供热单位也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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