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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5  浏览次数:1151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20至2021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好供热系统上水、试压、设备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试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确保10月20日供热质量全面达标,充分做好供热期前气温骤降提前供热的准备。
  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
  供热单位要切实履行供热主体责任,提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和燃煤储备工作,10月10日前,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具备正常供热运行条件;10月20日前,燃煤储备率要达到或超过计划用煤量的50%以上。要以居民室温达标为目标,调整供热运行参数和供热运行时间,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企业要实行24小时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坚决杜绝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人为限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不得为报停用户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要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在居民区显著位置公示供热单位名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服务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24小时供热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报修或投诉的问题,力争投诉办结率达到100%。要严格落实用户报停政策,除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情况不予办理停止用热外,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性条件。
  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等违法行为
  市、区县(市)供热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供热质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并以挂红牌、亮红灯等方式,落实相应惩戒措施。供热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全面开展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各级供热监察执法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大供热行政执法力度,接到违法供热和违法用热举报,要快速查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延期供热、提前停热、抽条供热和盗用窃取热能热水等违法行为。各级供热主管部门对拒不执行供热政策法规、侵害居民群众利益、供热设施检修不到位、人为降低供热质量、供热应急故障抢修不及时等违法违规供热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罚。
  极端特殊天气适时启动错时起炉等应急措施
  要切实抓好供热环保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规定,投入使用高效减尘、除硫脱硝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供热排放达标。要落实煤质检验、燃煤及灰渣覆盖和节能监测措施,促进供热节能减排。要按照《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遇有极端特殊天气,适时启动错时起炉等应急措施。对严寒期启动运行的调峰锅炉,要采取消烟除尘等环保措施。
  街道现场检测居民室温
  各区县(市)政府要全面掌握辖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组织供热单位提前开展供热系统冷热态调试运行;加强对各街道(乡镇)的指导力度和考核考评。要及时处理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管热线和市级供热主管部门转办的供热问题。
  街道(乡镇)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居民投诉量大的小区和楼栋的室温监测;要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监督评价;要对辖区分区划片,明确监管范围,确定专人监管;要以小区庭院为单位,聘请素质高、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居民担任群众义务监督员,共同做好供热监管工作。
  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
  2020至2021供热年度供热保障对象(含9城区)及补贴资金标准,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3至2014年度供热保障对象网上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各供热单位不得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的用户垫付热费。各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居民对供热单位要求享受供热补贴用户垫付热费的投诉,并责令供热单位及时纠正。居住非城市供热住房、自行采暖住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及热费补贴发放,按照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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