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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新规征求民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29  浏览次数:15644
   经物业或业委会申请能延长供热;居民可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室温,不达标的要退费;首提城市集中供冷期,确需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5月27日,记者从市城乡建设局获悉,《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新规将在改善城市环境同时,进一步提高合肥市民的生活质量。 
   支持太阳能、地热等发展集中供热
   所谓集中供热(含制冷),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现有的合肥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十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亟待补充完善。”业内人士指出。
   制定本条例,为的就是让集中供热建设和使用变得更规范,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合肥市民生活质量。新规提出,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今后,合肥会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支持利用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同步添供热管道
   为了让供热基础设施延伸到更多居民家门口,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供热管道。暂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批准可以提前建设或者暂缓建设,不过要按要求预建管道或者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新建的工业、公共、居住建筑等需要集中供热的,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配套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用户内部供热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技术标准,不符合相关标准,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建筑选用冷、热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等。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及分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
   物业或业委会提申请可延长供热
   新规提出,供热企业一般年份应当按照自当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热期对居民用户供热,同时首次对集中供冷期进行了明确,一般年份按照自当年6月5日起至当年9月5日止的供冷期对居民用户供冷。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高温)情况,经由用户所在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提前或延长的供热费用,实行按表计量方式的用户按实际表计计量收费;实行按面积计收热费的,按多供热天数另行计收热费。
   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规范供用热双方行为。供热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用户供热;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情况和投诉;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及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同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用户。
   如室温不合格要向用户退费
   新规明确,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冬季采暖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低于16℃,夏季制冷居民用户居室温度不得高于26℃。
   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测温。
   因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标。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或遮挡室内供热设施,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的热、冷水,室内供热设施老化、参数不达标或拒绝配合供热企业入户检修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服务时限:确需暂停供热的提前3日通知
   需要用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在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检,发现问题或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
   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供冷期前应当进行系统充水、试压、排气等工作,并提前3日通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企业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除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外,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
   有意见可以这样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0年6月26日前将意见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308200457@qq.com,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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