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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严厉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3  浏览次数:15898
   为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4月21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从今年起开展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供热企业“红黄黑”榜,每年5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办法》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供热质量、运行维护、安全管理、供热服务、投诉办理、智能化建设、社会影响等8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总分200分。
   《办法》特别强调,对供热企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实行年度评价“一票否决”,直接列为黑榜企业。①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90%的。②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③供热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④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⑤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⑥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办法》指出,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级管理。对于红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对于黄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对于黑榜企业,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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