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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9月底前农村清洁供暖覆盖率力争达到8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次数:15746
   如何防治水污染?如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4月10日,太原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新闻发布会,通报《太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太原市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工作攻坚方案》《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有关情况。
   启动太钢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搬迁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孙建星介绍,《太原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部署了5大类、47项决战任务。其中涵盖产业结构、散煤管控、运输结构、扬尘污染、重污染天气等。
   在坚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任务中,重点是淘汰落后焦化产能、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验收工作、持续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在强化散煤管控和燃气锅炉深度治理任务中,重点是继续实施清洁供暖改造、建立长效运行监管机制、开展清洁供暖“回头看”。其中提出,9月底前完成清洁供暖改造,太原市农村清洁供暖改造覆盖率力争达到85%。
   在坚决推动运输结构绿色化任务中,重点是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1500万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在巩固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水平任务中,重点是启动太钢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搬迁。深入推进建筑工地综合整治,推行“阳光运输”。强化城市道路保洁,开展全城大清洗。加快推进降尘和扬尘攻坚,力争7月底前完成整治。
   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任务中,重点是在6月底前,完成2019—2020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执行情况评估,实行应急减排差别化管理。科学制定2020—2021年“秋冬防”综合攻坚行动方案。强化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行重污染行业错峰生产,严格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措施。
   4月中旬完成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增量改造工程
   作为省会城市,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一直是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
   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陈贵荣介绍,2019年全市投资13.94亿元,组织完成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一部建设、西山煤电矿井水提标改造等51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消除劣Ⅴ类水体攻坚战成效显著。
   为打好汾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攻坚战,确保2020年6月底全面消除汾河太原段地表水劣Ⅴ类断面,太原市政府制定《太原市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工作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汾河流域太原段水污染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部署。
   《方案》提出,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清徐县县域水污染治理工程、加强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开展汾河太原段河道综合整治、修复水生态环境、保障汾河流域太原段生态基流、加强水环境管理等七项任务。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是影响太原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目前,太原市区共有8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100万吨/日。其中位于河东的有7座,河西1座。
   陈贵荣介绍,城镇生活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是目前消除劣V类水体断面的首要措施。今年太原市将全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开展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二部扩容建设,5月中旬进水运行,同步实施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提效增量技改工程;4月中旬完成城南污水处理厂增量改造;4月中旬完成汾东污水处理厂一期增量改造工程,彻底解决城南地区污水直排问题。
   同时,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2020年底市区雨污合流制排水管改造完成率达50%。在雨污管网未分离的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初期雨水收集、储蓄、净化、回用工程建设,有效防范初期雨水污染河流。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太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中心副主任魏巍介绍,截至2019年底,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共计171.2万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估算约为2万台。经测算,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约占全市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50%。
   为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太原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简称《办法》)出台,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重点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并占有较大的篇幅。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其中规定,在太原市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燃料;规定储油库、加油(气)站加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每年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验报告;规定机动车和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改、闲置、破坏污染控制装置及排放诊断系统。
   此外,《办法》提出,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设置对租赁或者外借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机动车逾期未复检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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