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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公开征求供热条例(草案)意见建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3-23  浏览次数:15517
   为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日前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地方性法规《潍坊市供热条例(草案)》,已提报市司法局审查。 
   据介绍,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管理、投诉和争议处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其中,针对群众关心的供热温度规定,采暖期内,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且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实行分户热计量的,在满足前款条件且温控阀保持最大开度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情况下,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当不低于十八摄氏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测温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时间,自接到测温要求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供热企业不按时入户测温或者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测温,测温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现场测温应当填写测温记录,由相关各方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用户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测温或者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的,视为温度达标。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非因用户原因导致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退还停供期间的热费;实行分户热计量的,应当向用户退还停供期间的基本热费。
   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公众可登录潍坊市司法局网站或者法治潍坊公众号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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