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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供暖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21  浏览次数:15544
   每逢岁末都是企业为员工报销医药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的时候,北京市税务局昨天针对企业的这些报销费用涉税问题予以明确,这些费用可按职工福利予以税前扣除。不过据有关人士介绍,这一税务问题涉及的是企业税务而非个人税务,因此享受这一税前扣除的前提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相关费用的报销福利。 
   北京市税务局昨天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除了供暖费,对于岁末年初企业为员工报销医药费的计税问题,北京市税务局昨天明确,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与之相关,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对于职工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实质还是企业发放,因此可作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另外,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发生的职工体检费用也属于职工卫生保健方面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北京市税务局表示,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作为福利费支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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