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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今冬供暖延长了16天,增加费用由政府和企业承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31  浏览次数:15946
   10月29日,从《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暨2019—2020年主城区供热准备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今冬日照11月10日进行试供暖、11月15日正式供暖,至次年的3月31日,延长16天的供暖时间。
   据了解,《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供热用热、供热设施管理、供热计量与热费计收、投诉及争议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1 .调整了供暖时间
   《办法》将采暖供热期由“每年的11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调整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2 .降低了用热户数申请比例
   为了避免供热设施“大马拉小车”导致的能源浪费、成本增加等问题,同时为满足群众用热需求,《办法》适当降低了用热开通入住条件,将新建设住宅小区初次供热申请用热户数由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调整为楼宇供热分区总户数的40%以上,将既有住宅小区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也相应由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调整为楼宇总户数的40%以上。
   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和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按协议供热。
   3 .明确了用热和报停手续
   《办法》规定上一采暖供热期未供热的用户申请供热的,应当提前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俗称“开栓”;上一采暖供热期已供热的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应当提前向供热企业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俗称“报停”。
   老用户或者开栓后的新用户,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交纳热费,采暖供热期开始前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或者限制供热。
   4 .规定了供热质量
   《办法》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8℃。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按照既定测温办法,申请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供热温度按不同比例退还热费。
   5 .规定了供热设施的保护措施
   规定了供热设施的保护措施。具体规定了各种供热设施的安全间距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用户不得有妨碍自有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同时规定,用户擅自将供热设施接入供热管道盗用热的,供热企业发现后可以立即停止向擅自接入的供热设施供热。
   6 .规定了计费方式
   《办法》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实行“基本热价+计量热价”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核算价格的3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另外,《办法》增加了供暖定额补贴对象。关心困难群众,将享受供暖定额补贴的对象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市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之外,增加了“城市散居特困求助供养对象”和“城市散居孤儿”两种,每户补贴600元。
   今冬供热前期工作推进情况
   为确保市民温暖过冬,今年日照在加快供热《办法》制定的同时,全力破解老旧小区不供暖、供热不直管、热计量工程验收难等供热领域突出问题,全面加快供热管网覆盖延伸,有效规范供热报装、收费、投诉等服务,提前做好供热筹备工作,为今冬供暖提供了有力保障。
   今年解决了9个老旧小区多年不供暖问题,涉及586户老旧小区居民;新增70个供热直管到户小区,市区供热直管小区达800余个;协调解决了39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热计量工程验收问题,确保项目按时交付使用、按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断拓展集中供热范围,先后建设了北京北路高温管道、山海天路、天津路等一批供热管线工程,保障了日照西综合客运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大古镇安置区等偏远小区居民供热,今冬主城区新增供热面积200多万平方米,供热总面积将达到2250万平方米。
   根据新《办法》规定的11月10日进行试供暖、11月15日正式供暖的时限要求,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近期将全面进行打压测试。延长16天的供暖时间所增加的费用,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不给市民群众增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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