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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进行资金补贴 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推广支持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09  浏览次数:23081
   为加大冬季清洁取暖推广支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清洁取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就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和运行资金补贴有关问题下发通知。通知提出,分户式电取暖的用户,可获得不超过2000元/户的设备购置补贴和1200元/户的用电运行补贴。 
   我市提出,采用集中式燃气锅炉的,统一执行1.71元/立方米的优惠气价,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气量后,将用气最终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与1.71元/立方米之间的差价补贴至燃气企业,对供热企业购买使用非本市特许经营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供热的,可直接补贴至供热企业。采用集中式电供热的,采暖期结束并经第三方审计用电量后,将运营单位与供电公司结算价格与优惠电价(平电0.5元/千瓦时、谷电0.25元/千瓦时)之间的差价补贴至运营单位。 
   对采用分户式壁挂炉采暖的,设备购置补贴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或垫资单位。采用分户式壁挂炉的用户采暖期内暂不执行阶梯气价,按照城镇居民用气价格的第一档价格执行;采暖期结束后,用气运行补贴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  
   分户式电取暖的用户,同样可以获得补贴。补贴范围为:采用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碳晶板取暖的用户。根据通知,设备购置补贴按照购置碳晶板据实补贴且不超过2000元/户,空气源热泵、家用电锅炉、发热电缆按20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或垫资单位。采暖期结束后,用电运行补贴按照1200元/户的标准补贴至用户。

 
关键词: 补贴 清洁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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