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今天(6月27日)发布《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其中规定: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当在集中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包括计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供热温度高于或等于14°C、低于16°C的,退还50%的热费;供热温度低于14°C的,全额退还热费;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的,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最高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