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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供热宣传周活动启动 供热期间室温低于18℃或将退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1  浏览次数:23720
  5月9日,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热力公司等多家单位联合开展供热宣传周活动,对今年4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全方位解读。
  全面推行分户计量计费办法
  本次宣传的《办法》对计费方式作了新的调整,要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用热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
  市热力公司副总经理王征解释说:“由于条件限制,目前的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安装问题尚未解决,且分户计量的计费标准还未制定,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热用户有望实行新的计费办法。” 
  室内达标温度提升至不得低于18℃
  王征告诉记者,《办法》还对为室内温度达标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室温不得低于16℃提升至不得低于18℃。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天和结束之日前5天除外。
  违规热用户、用热企业将被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违规热用户和用热单位进行了明文规定,明确了处罚标准。对于违反相关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热用户,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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