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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5月举行供热立法听证会 供热温度不达标可退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03  浏览次数:26571
  从威海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获悉,日前,威海市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等规定,起草了《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该《意见稿》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并对供热入网、热费缴纳、温度争议的测温方法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生效后,将成为威海市供热方面的首个地方政府规章。   
  新建建筑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意见稿》将清洁能源的使用摆在了首要位置,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对节能效率高和环境效益好的供热技术和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  
  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意见稿》提出,威海市采暖供热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20日至次年的4月5日,共136天。但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供热期内,供热企业必须连续供暖,不得擅自停止供暖或者降低供暖温度。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若新建建筑需要供热,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于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每单元申请用热户数达到该单元户数4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40%的,可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 
  用热面积将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予以确定,非住宅建筑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专有建筑面积确定用热面积。车库、草厦子、阁楼等原规划设计无供热设施的,将不予供热增容。新增配套增容建筑,围护结构应具备节能供热条件。 
  非用户原因温度不达标可退费 
  根据《意见稿》规定,威海市热量收费采用分户计量收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供热企业应按照用热量收费。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热用户,则按照供热面积收费。首次入网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企业应当按实际供热天数收取热费。 
  供热期间,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市民,可以向供热企业投诉,接到投诉24小时内,供热企业应当对投诉用户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测温。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如因供热企业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应采取措施并在测温结束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达标温度。逾期达不到达标温度的,供热企业应按规定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期间的热费。 
  具体的退费标准为:室温高于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二十;室温高于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不合格天数热费的百分之五十;室温低于14℃以下的,全部退还不合格天数的热费。若因用户自身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由用户自己承担责任。 
  威海市将举行供热立法听证会 
  5月上旬,威海市将举行《威海市供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目前,《意见稿》全文已在“中国威海网”的问政—意见征集栏和威海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威海市住建局还在威海市范围内遴选市民代表,参加5月上旬举行的立法听证会。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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