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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分布式供热作补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25  浏览次数:24200
  近日,市住建委出台《关于加强城市区分布式供热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促进我市供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民如何选择供热方式?分布式供热与集中供热如何互补?就此采访了我市供热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分布式供热作补充
  冬季供热事关民生,近年,我市不断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与此同时,分布式供热作为新生事物在我市出现并发展。
  “集中供热、分布式供热相互补充,既方便群众,又有助于我市改善生态环境。不同模式、不同企业间有序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市整体供热质量、提升供热服务、降低供热门槛,让更多百姓受益。”市住建委供热科相关负责人说。
  近年,我市供热主管部门不断接到反映,小区业主对采用何种供热方式意见不一,个别分布式供热企业抢先施工,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供热市场秩序,对我市供热市场稳定来说是一种隐患。  
  为此,市供热主管部门几经调研,依据《洛阳市集中供热热源及热力管网建设规划(2014—2025)》《洛阳市城市区域集中供热专项规划(2015—2025)》《河南省2017年加快推进供热供暖实施方案》等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市场。
  意见指出,集中供热优先、分布式供热为补充,选择热源时要遵循以热电联产为主,其他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为辅,燃气锅炉房作为调峰及备用热源的供热原则。在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区域应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延伸,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其余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引进新型清洁能源以分布式热源方式参与我市供热事业发展。
  申请集中供热两年未开建,业主可选分布式供热
  “提倡集中供热优先,是因为我市集中供热热源采用电厂余热,市政管网建设享有一定财政补贴。在现阶段,集中供热较为环保,价格低廉,安全稳定。”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我市集中供热企业有3家,分别是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新区热力分公司、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
  如果市民对采用何种供热方式有不同意见,怎么办?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到的区域,原则上应采用集中供热,以下情形除外:
  -区域内集中供热企业明确不参与供热的单位和小区;
  -达到集中供热入网条件,业主提出供热申请两年(起始时间以供热申请表签字为准),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单位和小区;
  -非居民房屋建筑,产权所有人明确要求使用分布式供热,并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
  -居民小区70%以上居民明确要求不使用市政管网集中供热,而使用分布式供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全体同意者的签名,并对签名的真实性负责。
  已采用分布式供热的新建小区,开发商须明示
  意见指出,凡在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或规划中覆盖到的区域,新建小区应采用集中供热。已采用分布式供热的小区,开发企业应在房屋销售区域明显位置、房屋销售合同附加条款中注明“本小区未采用市政管网集中供热,而是采用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分布式供热”。
  对于意见下发前(2017年8月22日)已预售的房屋,如具备集中供热条件,要再次征求业主意见并签字。如超过7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分布式供热,需改为集中供热。
  使用分布式供热的小区今后若改为集中供热,按照新接入项目和集中供热企业相关规定办理。
  未经批准,开发商不得与分布式供热企业签建设协议
  意见指出,凡在我市城市区内依法合规使用新型清洁能源从事分布式供热活动的企业,需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登记。开展供热项目建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施工许可。
  对于未登记、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就在城市区内施工建设或先收费用的,市供热主管部门将委托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两次违反该规定的,将被列入建设市场黑名单,禁止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与分布式供热企业签建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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