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宏观政策 » 正文

佳木斯市出新规化解供热矛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8  浏览次数:32285
  在佳木斯市供热办获悉,为了规范供用热市场,市供热办出台《关于城市供热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对于办理停热、缴费方式、确定特殊情况收费面积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该通知将有效解决供用热之间的矛盾,此新规8月1日起正式执行。
  每年,在供热期来临之前,供热单位开始收缴全额供热费,今年的供热期,市民的供热费可以分期缴纳。
  用户在用热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热费交纳的方式,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交纳热费和分期交纳热费。一次性交纳热费的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交纳;分期交纳热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交纳不少于热费总额的50%,剩余热费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在供热合同中约定违约收取违约金的条款,违约金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供热单位不得收取违约金。车库产权是个人且是居民自用停车,参照居民供热费标准收取,改变产权性质或用途的,按照非居民供热费标准收取。
  上个供热期,一些住在阁楼的读者向本报反映,当初买房子的时候,买顶层开发单位赠阁楼,阁楼没有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却要收取阁楼部分的供热费,合理吗?供热用户的房屋通过开发单位赠送或优惠取得的阁楼、地下室、室内越层部分等不在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范围的独立空间部分,有供热设施的收取供热费。居民房屋存在坡屋顶时,顶板下表面与室内地面的净高超过2.1米的空间部分计入收费面积,净高在1.2米至2.1米的空间部分按二分之一计算收费面积,净高低于1.2米的空间部分不计算收费面积;平屋顶净高在2.1米以上的空间部分计入收费面积。
  不在房屋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范围内的独立空间部分,没有供热设施的不收取供热费。非居民用户房屋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部分,每超过0.1米,按照基本热费标准的3%加收,文化、教育、体育、保护性建筑等公益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热用户的供热系统连接方式、房屋围护结构、供热设施状况等进行评估,对不同意停用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于符合停用热条件的,供用热双方签订停用热协议,说明停用热期限、入户供回水管线关闭、断开方式及公共设施安全的保护措施、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等事宜。热用户和供热单位签订停用热协议后向供热单位缴纳应缴纳供热费总额2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热用户在申请停热时,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两个供热期);未分户供热用户和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条件的;上一供热期停热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的情况时,不准停热。
  供热单位与用户在停热协议当中必须明确因为用户停热造成相邻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的,要做好测温记录,要求停热用户无条件恢复供热。因为停热用户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配合恢复用热的,供热单位可以强制恢复,停热用户从恢复供热之日起按照正常热用户标准交纳热费。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居民用户应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不得以供热故障或系统不稳定等理由拒绝测温。
 
 
关键词: 供热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服务热线:010-80801894 合作电话:010-80801894 媒体联系:QQ 769209918 Email: 769209918@qq.com(征稿)
北京中兴聚源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京ICP备09007515号 |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