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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放宽集中供热申请停暖条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5  浏览次数:35841
  取消“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单位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不得申请停暖”等内容 
  近日,《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修订)》出台,与修订前相比,新的细则放宽了集中供热申请停暖的条件,取消了“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等内容。  
  2014年5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关于印发〈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近两年,个别条款在理解和执行中存在争议,住建厅根据《宁夏供热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对细则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关于印发〈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新细则规定,热用户有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法定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到供热单位办理停暖和恢复供暖手续,供暖注水后概不办理。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期限为一个供热期,每超过一个供热期另行申请。实施范围包括所有在网热用户。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申请停暖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热用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符合办理停暖基本条件的热用户,在办理停暖前应告知或通过供热单位告知相邻热用户。而在此前,申请停暖须相邻住户同意。 
  对于申请停暖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由热用户向供热单位按采暖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缴纳费用。停用热期间,热用户不得擅自接热;热用户擅自接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供热期全额采暖费。新细则取消了原有的“已交停暖费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内容。  
  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 
  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拖欠采暖费的。此前备受争议的“单位楼栋房屋质保期过后,入住率达不到80%的不得申请停暖”的内容在新细则中也被取消。

 
关键词: 集中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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