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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出台淘汰燃煤小锅炉奖补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24  浏览次数:16733
近日,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市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改善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四平市市区淘汰燃煤小锅炉以奖代补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市区淘汰燃煤小锅炉的奖补范围、奖补政策、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等细则。在市区现状城市建成区内,在规定时限内淘汰每小时10蒸吨(7mw)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产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的,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不予奖补。备用、已弃用的燃煤小锅炉不予奖补。同时明确完成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产权单位应有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帐户等合法资格证明,质监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手续。
  淘汰燃煤小锅炉的补助标准分为三个层次:经营性取暖燃煤小锅炉,由市住建局按市政府原定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按时淘汰非经营性取暖燃煤小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产权单位,按照实际并网的供热面积予以奖补;改造为应用电、清洁能源、洁净煤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燃料的,或实施污水源热泵等技术改造的,依据原燃煤小锅炉的额定容量,按照清洁能源替代改造奖补标准予以奖补。

 
关键词: 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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