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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5月起开展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30  浏览次数:32224
  为全面落实“两部制”热价收费政策,规范供热单位计量收费行为,建立健全收、退费资料,落实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措施和实现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目标,从2015年5月4日至5月22日,兰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开展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供热计量收费是落实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措施,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关键性指标,直接关系到“五城联创”的成败。
  此次检查范围是集中供热范围内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含经节能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中国供热设备网了解到专项检查将主要从供热计量收费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供热计量表底数公示,供热计量热费清算、供热计量热费的结算及用户签字确认,对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30%基本热费,供热计量收、退费资料的建档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
  5月25日至5月29日,市物价局、市建设局联合对重点供热单位进行抽查。
  专项检查由各级物价部门牵头,供热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拒不执行“两部制”热价的供热单位要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供热管理部门将暂停财政对该供热单位的集中供热购气补贴。
  兰州市2014-2015年供热期的计量收费标准:
  4月29日,兰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公布了2014-2015年供热期的计量收费标准,居民集中供热计量热费为47.43元/吉焦。同时,也公布了非居民天然气和燃煤集中供热用户的计量热费。
据“兰价办发[2015]42号”文件决定,经过几年的试点,对我市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于2014年-2015年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热价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需退还或补收热用户的热费,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完成。因此,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共同下文,公布了2014-2015年度计量热费。
  经过核算,我市2014年-2015年度居民集中供热计量热费为47.43元/吉焦。
  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74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101.51元/吉焦。
  非居民燃煤集中供热: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热用户因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等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热用户承担所超费用。中国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因热用户、供热企业双方原因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经技术、仲裁部门确定后,双方可按责任大小协商确定所超费用比例。供热企业因企业技术问题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供热企业承担所超费用。
  确定供热收费方式为计量收费的建筑,对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30%的基本热费。执行按面积收费的建筑,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10%的户间传热热用费(过热费)。各供热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分别执行。
 
关键词: 供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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