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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供热采暖系统成民用建筑节能验收主要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3  浏览次数:51508
兰州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
供热采暖系统成民用建筑节能验收主要标准
  8月12号,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工程管理的通知》,今后新建热源项目实行规划、消防、环保、供热管理机构四部门联合审批、分别验收制度,供热采暖系统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实行专项分批验收;对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将集中供热变更为壁挂炉采暖的不得签订供气协议、不得入网供气。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即2007年10月以后竣工建筑供热计量强制性规定,兰州市日前启动供热计量整改工程,全力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今年10月底前竣工、居住的在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未经节能专项验收,不得供气、供水、供热。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同时,为推动改造,市县财政将对改造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兰州市将加大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力度,全力推进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确保2014年10月近郊四区符合计量收费条件的居住建筑面积达到1430万平方米以上,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全部实行分户计量收费。其中,城关区完成680万平方米、七里河区完成270万平方米、西固区完成250万平方米、安宁区完成230万平方米。
  按照规划,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由市、区物价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责成供热单位实行计量收费,供热管理机构负责督促供热单位联系热表厂家对计量装置及时进行检查维修。热量表没有首检的,由质监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完成补检工作。供热信息网获悉计量工程有问题或安装不合格的,原审批和验收部门责令原建设开发单位整改、更换、补装,确保2014年至2015年采暖期能够实现收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建筑,相关部门将约谈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人,签订整改承诺书,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的采购、安装权。2014年10月底前竣工、居住的在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 供热计量工程未经节能专项验收,不得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供气、供水、供热。
  根据规定,热源改造资金由供热单位自筹解决。2007年10月以后竣工投入使用、在建在售新建建筑和经节能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的热力入口和分户计量整改,由原建设开发单位出资(根据榆中县和市热力总公司的试点经验,每套住宅的计量温控装置费用为2200-2500元)。列入国家和省上既有建筑节能计量改造项目,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10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10元/平方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或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方式投资。
  供热系统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7.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4元/平方米。弥补缺口面积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参照国家项目标准,供热系统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18.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18.5元/平方米,供热单位自筹6元/平方米,产权单位或住户自筹5元/平方米;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市级财政奖励补贴23.5元/平方米,区级财政奖励补贴23.5元/平方米,不足部分由产权人承担或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方式投资。
  既有建筑节能计量改造,产权人可申请已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用于公共部分围护结构的改造。居民可提取一定数额住房公积金用于门窗、阳台的改造。引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投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回报,从改造后居民节省的用热费中协议约定按比例返还,回报期一般不超过5年。
  中国供热设备网获悉,《通知》规定,严禁未经审批私建锅炉房、供热计量审查将作为新建建筑施工前置条件等。
  新建热源项目实行规划、消防、环保、供热管理机构四部门联合审批、分别验收制度。需采暖的新建项目在规划阶段必须明确热源,附近有热源且能满足新建项目采暖需求的一律并网供热,
确需配套建设供热锅炉房或换热站的,按照供热设施与新建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验收的原则办理,规划部门要组织供热管理机构参与热源和供热方案的审查。
  未经审批、未落实热源和供热方案未经审查的建设项目,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锅炉房,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按违章建筑予以查处。供热计量审查将作为施工前置条件
  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要严格按照《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的标准设计。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没有供热计量工程审查内容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同时新建建筑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供热单位提供小区竣工总平面图、供热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室内采暖设施竣工图和采暖隐蔽工程竣工记录。供热信息网了解到对未进行专项验收和不符合标准要求及安装产品不合格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入网供热。对未提供供热计量工程施工图审查证明,或者供热计量工程未经验收的不予办理预(销)售证书。
  新建热源必须提供项目审批证明
  除了对新建建筑、住宅的要求外,新建热源项目在申请用气、用水时,必须提供供热管理机构对热源项目的审批证明,未经审批的不得签订供气、供水协议;热源项目未经供热管理机构验收的不得并网供气、供水。新建建筑在申请壁挂炉用气时,必须提供初步设计审查核准或施工图审查备案文件;对不按设计施工,擅自将集中供热变更为壁挂炉采暖的不得签订供气协议、不得入网供气。
 
关键词: 供热采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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