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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新建建筑供热全面推行分户计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52625
核心提示: 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兰州市供热期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同时规定,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全面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并逐步建立供热价格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供暖期: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兰州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政府决定。同时,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采暖费。
  进入冬季供暖期后,兰州市空气质量也经受着考验,《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兰州新区规划区及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县区政府所在地禁止建设以原煤为燃料的供热锅炉房。
  室温:连续停热超24小时退还当日采暖费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向用户退还当日采暖费。
  当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若存在人为造成门窗等保温设施不保温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装置等影响供热设施正常供热的装置等八种情况之一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其他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若热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循环水泵、增加散热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自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费:建立热价与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采暖费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非计量用户采暖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申请停暖的热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交纳户间传热费。用户应当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交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用的50%,余额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前缴清。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计提供热设备折旧费,并转向用于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要逐步建立供热价格月供热能源价格联动机制。
  供热单位: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条例(修订草案)》还强化了对供热单位的约束,供热期内,供热单位不得停业、歇业,推迟、终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
  同时,供热锅炉及附属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锅炉房、换热站至用户楼栋单元阀前的管网由供热单位管理,其改造、维修费用已经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单位不得另行收费,未计入热费成本的,可按成本收费,费用由热用户(房屋产权热)承担;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由产权人负责。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需要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全面推行供热分户计量和分户控制,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和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建筑,应当限期实施改造。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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