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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本月15日起开始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5612
  石家庄市日前会发出《关于发放2012-2013年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的通知》,自2013年1月15日至3月15日,将对2012至2013年度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发放采暖补贴,符合条件的群众请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据中国供热设备网获悉,今年冬季集中供热的补贴标准为: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每户低于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重点优抚对象每户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既每户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针对部分城市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原有住房已经拆除的情况,省会将按照现居住地供热方式,分别给予采暖补贴。
  发放程序:
  相关负责人表示,参加集中供热的城市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凭《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石家庄市民政局定期抚恤领取证》或《石家庄市民政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低保户或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供热企业须在证件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相应位置加盖“2012-2013采暖期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已发”印章,领取人须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证明信存档)。
  参加集中供热的特困职工家庭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非低保户和非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和证明信到市总工会特困职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开具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无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的,不予出具特困职工证明信)。而后,持《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特困职工家庭证明信、房产证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参加集中供热的市内五区和高新区“两参”退役人员采暖费补贴,参照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采暖费发放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凭《石家庄市民政局两参人员生活补助领取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开具重点优抚对象证明信,经所在区民政局审核后,持证件、房产证、证明信和本采暖期采暖费缴费收据,到所属供热企业进行复核、登记和领取补贴。
 
关键词: 集中供热 采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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