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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永宁县调整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0-12  浏览次数:552
  为了提高供热质量,推动我县供热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供热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通知》、《自治区定价目录》及《自治区听证目录》等有关文件精神,经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座谈会及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永宁县人民政府9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供热价格。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供热价格由原来的3.6元/月㎡调整为4.1元/月㎡;办公用房供热价格由原来的4.9元/月㎡调整为5.8元/月㎡;商业用房供热价格由原来的5.6元/月㎡调整为6.1元/月㎡。
  优惠政策:对用热一级伤残军人、烈属、城乡孤儿、城乡特困家庭全免,由县财政进行补贴。学校(包括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福利院的供热价格(出租营业房除外)执行调整后的居民住宅标准。对用热城乡低保、城乡高龄、城乡低收入三类人群除按当前政策补贴冬季采暖费外,其供热价格仍执行原价格。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政策依据、投诉电话等在企业门户网站或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供热企业的收费和收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供热企业成本定期公示制度,促使供热企业将更多资金用于供热投入,提高供热质量。
  1.严格实行退费制度。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温度不达标退费制度的规定。
  2.加强监督管理。供热质量要达到规定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要对供热企业考核监督,对不合格的企业要求立即进行整改,拒不整改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3.加大管网改造力度,提高供热质量。加大供热管网设施建设投入和老旧管网改造投入力度,加强在线监测和调度,保障供热安全,最终实现国家有关实行热计量收费标准的目标。
  4.建立供热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应对群众投诉,提高人民群众对供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供热收费标准自2021年至2022年供热期开始执行。
  五、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我局召开了永宁县调整集中供热收费标准听证会,对听证参加人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下:
  (一)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参加人29人,同意调整集中供热价格人数占参加会议人数的85.2%,此意见予以采纳。理由:一是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适宜采取集中供暖的地区,通过热电联产、大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生物质锅炉、地热供暖等方式集中供暖的,必须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进行环保改造并达到规定的排放(回灌)标准后供热。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大型燃煤锅炉环保改造、燃煤锅炉改为燃气锅炉,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可以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二是符合供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县现行供热收费标准是2010年制定的,已运营了11年时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供热企业承担的供热面积逐年增加、供热半径不断扩大、管网里程持续延伸,涉及供暖成本的煤、用工成本、外购水价、环保投入、设备维护、管道维修等价格全面上涨,加之我县老旧小区热力管网年久失修、设备陈旧、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存在,热损失严重,直接影响了供热质量。
  (二)加大管网改造力度,提高供热质量;及时解决热用户的各类合理诉求以及加装热流量计等建议予以采纳。理由:一是供热价格调整后,供热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对供热管网设施老化腐蚀、超期运营、标准低质量差、管径设计不合理、控制手段落后、保温效果差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二是供热企业应当进一步优化供热营销服务流程和标准,提升客服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妥善解决热用户提出的各类供热诉求,对用户提出的室内温度不达标问题,应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中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办法及退费暂行办法》规定,对不达标的温度天数给予相应的解释和退费,切实提高供热质量和客服服务水平,提升用户满意度。三是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通知》提出的“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推行两部制热价”等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实现热计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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