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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鼓励用户低谷时段用电采暖 这两个时段每度电降低0.249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8-09  浏览次数:547
  省发改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此,8月5日,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就群众用电取暖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解答。
  老政策已不适应新形势,需修订完善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以来,我省相继出台了清洁取暖总体方案及价格支持政策。但是,随着新能源电力供需结构变化,特别是弃风、弃光率大幅下降,市场化交易低价新能源电量日益减少,供暖企业已出现签约不足情况,原支持政策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按国家要求,2021年起,我省市场化交易执行输配电价顺价模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性基金构成,以前设定的支持目标难以落实到位。因此,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
  鼓励用户利用谷段低价电量
  问:《通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一是明确电取暖价格支持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量,延长谷段用电时间至10小时,居民用户取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工商业集中电采暖用户基本电费和谷段输配电价优惠50%,支持其参与市场交易。二是完善天然气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明确供城乡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规定天然气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后,终端销售价格依联动机制同向调整。三是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对清洁能源改造导致热力生产成本增加较多的,经成本监审和定价听证后,通过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的方式疏导,或通过地方财政予以补偿。
  7:00-12:00、19:00-24:00为用电低谷时段
  问:《通知》中有关电价支持政策包括哪些?
  答:一是对于居民取暖用电,结合我省电源发电特性,低谷时段设置为7:00-12:00、19:00-24:00,白天和夜间都有低谷时段,可兼顾学校和普通居民等不同电力用户取暖用电需求。二是对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电供暖企业,将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调整用电分类为大工业用电类别;鼓励电供暖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与优质低价电源企业建立供需合同;鼓励发展蓄热储能设施,在基本电费减半、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基础上,谷段输配电价优惠50%。三是对于工商业取暖用电,将谷段延长2小时调整为2:00-4:00,11:00-17:00,综合考虑了我省发电特性,兼顾了所有工商业用户用电特性,体现了用电公平,同时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与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交易上网电价,其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
  居民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问:如何执行电价支持政策?
  答:一是对“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时段及计费标准相应调整。二是对于居民集中供暖企业及工商业用户,我委将于每年供暖期前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电力用户通过当地供电部门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与发电企业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签订交易合同,供电部门在收取输配电价时,谷段电度电价按照50%标准收取,对居民集中供暖企业,基本电费减半执行。
  居民电采暖低谷期每度电降低0.249元
  问:价格支持政策预期目标成效如何?
  答:一是显著降低用电成本。对于居民电采暖用户,谷段执行低谷用电标准,每度电降低0.249元,平段不再加价,进一步降低居民用电成本;对于居民集中电取暖企业,综合实施市场化交易、基本电费减半、谷段输配电价优惠50%等措施,可以引导企业避峰用谷,大幅降低用能成本。二是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当天然气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的幅度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向调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效平衡天然气供需关系和高效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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