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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热资源税“降为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7  浏览次数:1125
  近期以来,地热开征资源税引发业内争议。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20日,北京、河北、山西、广东、浙江、江苏、江西、甘肃、宁夏等约二十个地区公布了当地地热资源税适用税率,将于2020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各地实际执行税率每立方米1—30元不等。各地征税金额偏高为地热发展蒙上阴影。   
  8月25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地热水和矿泉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将地热水和矿泉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业内人士指出,“对地热能征收资源税并不是征税多少的问题,而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资源税法》规定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是因为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而地热能是可再生能源资源,且用于供暖和发电用途本质上只用热未用水,并不符合从量计征的条件。”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地源热泵产业联盟名誉理事长汪集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同样指出,“实际上,地热用于供暖时,在100%同层回灌的前提下,地热水仅作为能量载体,回灌后并不存在水的消耗问题。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已经明确将地热能纳为可再生能源资源,对其征税是完全不合理的。” 
  据悉,此次福建省出台的调整地热水资源收费标准这是近期以来各地出台开征地热资源税以来,首个省份发布的关于调整地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且地热水资源费收费标准降为零。福建省出台的调整地热水资源收费标准无疑为其他省市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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