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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17672
   记者近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印发。7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60%以上时,供热企业应予以集中供热;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
   集中供热企业在直管到户的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区内,应分别公布用户用热及收费等情况,接受用户的监督:每年供暖季期间,每月15日公示住户入住情况、用热情况及收费情况等。每年4月至6月期间,每月底公示上个采暖期温度不达标住户及退费情况。用户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集中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12345市民热线工单办理工作,在采暖期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集中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集中供热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对整改结果进行抽查。
   公安部门要联合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扎实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
   单位自备热源采暖、居民单户自行采暖和不产生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执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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