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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将实行供热公示制和承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12148
  目前,全省城镇已进入供暖期,供热保障工作基本稳定有序,但仍面临供热企业(单位)普遍规模小,供热管理、技术水平相对较低,应急管理滞后,供用热矛盾关注度高等问题。11月10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温暖过冬,我省下发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城镇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
  我省要求各地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职责,督促供热企业(单位)落实供热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供热质量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对供热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重点管网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质量和安全。依法查处断供、弃供以及擅自缩短供热时间、降低供热质量等行为。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要求督导供热企业(单位)严格落实供热运行、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操作规程和制度。做好燃气、燃煤储备,加强对供热管网、设施、设备的巡查、检修。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实行供热公示制和承诺制,设立24小时报修、服务热线,及时、主动、高效服务群众。燃气公司要加强居民壁挂锅炉采暖安全巡查和教育工作。做好火炉采暖等安全用火宣传,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发生。
  要求西宁市主城区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2015年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海东市核心区、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西宁市所辖县城和具备条件的其他县城应开展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
 
关键词: 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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