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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供热办:不应收取恢复供热用户供暖开通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30  浏览次数:410
  薛女士有两套房屋,一套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另一套在万科东丽湖月荷苑。去年,薛女士同时给两套房屋办理了停止供暖的手续,并分别缴纳了供热采暖费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今年,薛女士又分别向两处房屋所属的供热站申请恢复供暖,两家供热站却收费不同,负责给东丽湖月荷苑供暖的供热站额外收取了50元开通费。
  据薛女士说,去年到供热站申请停止供热时,缴纳了热能损耗补偿费,今年申请恢复供热,没有产生任何费用。但回到东丽湖月荷苑申请恢复供热时,天津市东丽湖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薛女士办理暂停供热时签订的合同,找薛女士索要50元,名为“开通费”。
  记者首先联系了和平区供热办,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业主在办理暂停供暖时,已经交了热能损耗补偿费,则恢复供暖时,就不用交费。
  随后,记者联系了万科东丽湖月荷苑供暖的负责供热部门,天津市东丽湖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对方解释,在业主入住时,就和该供热公司签订了一份供热合同,合同中有一条写着,暂停供热后再开通时,应上交50元开通费。另外,工作人员说,薛女士办理暂停供暖时,也签了一份暂停供暖的合同,上面同样有一条说明开通费的条款。
  天津市东丽湖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说“所有费用,都是按照市供热办下发的文件收取的,50元开通费是按照04年下发的津热办53号文件收取。采暖费20%的热能损耗费,是按照新下发的津热办1195号文件收取。虽然有原文件的废止,但新文件里没有说明50元不能收取的规定。况且,业主与公司也签订了合同,有一条明确了开通费的收取。我们就是按照合同走。”
  中国供热设备网联系了天津市供热办办公室及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在核实后回复,该供热公司收取的50元开通费是违规的。目前恢复供热的收费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凡办理暂停供热用热户,在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在今后恢复供热时,不需要缴纳其他费用。同样,以前办理暂停供热的用热户,以后年度恢复供热时,在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同样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
  居民在以前年度供热期办理暂停供热且未涉及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应按照以前政策交纳相关费用,即一户一环用热户一次性交纳50元每户;串联系统用热户按每组暖气设施30元交纳。
  市供热办已向天津市东丽湖地热开发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明确说明政策,不应再额外收取50元的开通费。
  如果用热户遇到类似问题,可向天津市供热办的热线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为23284009及2328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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